
辛苦完成了学校建设项目的室外管网工程后,工人虽手握写明9万余元劳务费、并加盖项目章的欠条,却迟迟拿不到钱。公司声称盖章的临时技术员“无权核算工时、使用印章”杠杆配资公司网站,拒绝支付。这枚“项目专用章”究竟能否代表公司?公司内部规定能否对抗善意相对人?法院给出了答案。
9万余元劳务费
欠条盖了章却拒付
原告蔡某为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学校建设项目提供室外管网工程劳务作业。工程结束后,被告公司临时技术员王某与蔡某核对工时并出具欠条,载明蔡某工作时长561小时,按每小时162.5元计算,劳务费共计91162元,欠条上加盖了“某学校建筑工程项目专用章”。
被告公司曾出具书面证明,称该项目专用章仅限施工期间工程管理或资料使用,且由公司保管,超范围使用的后果由公司承担。蔡某索要劳务费遭拒,遂诉至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91162元劳务费。被告抗辩称,法定代表人未在项目现场见过蔡某,双方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王某仅为临时技术员,无权核算工时、工资及使用项目专用章,不认可公章效力。
法院审理聚焦两大争议:1.双方是否存在劳务或者劳动关系:结合欠条及被告出具的公章使用证明,法院认定蔡某为案涉项目提供了劳务,双方虽无劳动关系,但形成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2.王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否代表公司:王某作为被告临时技术员,核算工时并加盖项目专用章的行为,使蔡某有理由相信其获公司授权,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人对工作人员职权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被告需承担王某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展开剩余75%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蔡某支付劳务费91162元。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人对工作人员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助理法官姬欣然分析,劳务合同纠纷,系指在履行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中,劳务提供人和劳务接受人之间因劳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发生的劳务关系纠纷。
劳动争议,系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确认劳动关系,或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产生的争议。
两者在法律适用、主体关系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主体资格中,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劳务合同主体无此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参与;隶属关系中,劳动合同中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务合同双方仅为平等的经济往来关系,无行政隶属;法律适用上,劳动合同受《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合同仅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约束;解决程序上,劳动争议需经仲裁前置,劳务合同纠纷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报酬性质上,劳动合同的工资受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规定约束;劳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无强制性标准。
本案中,蔡某仅向被告提供劳务,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故法院可直接受理该案。根据《民法典》,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法人对工作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便行为人无代理权,代理行为依然有效(表见代理)。此外,王某加盖项目章的行为以被告公司名义作出,且无证据证明蔡某知晓王某无权用章,故被告需承担法律后果。同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被代理人以代理人无代理权、印章不符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枚小小的项目章
背后是公司的信誉与责任
姬欣然给务工人员建议:证据意识是关键,务必留存工牌、考勤记录、工作现场照片/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结算环节要规范,完工后应主动要求对账,形成书面结算单,并力争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或加盖有效公章。结算单应包含姓名、工作内容、工时、单价、总金额、已支付及尚欠金额等核心信息;首选书面协议,提供劳务前,尽量签订简单的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
给用人单位的警示:规范印章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审批、登记与保管制度,明确每一枚印章的使用范围和责任人;加强人员授权与监督,对项目现场人员,应明确其对外权限边界并进行必要培训,避免因授权不清引发表见代理风险;内部规定不对外,公司内部的权限限制或印章使用规定,仅在内部有效,无法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
一枚小小的项目章,背后是公司的信誉与责任。法律必将坚定捍卫善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唯有诚信守法、规范行事,方能从根本上避免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延伸案例
何为“表见代理”?责任由谁来负责?
戴某曾是某劳务公司的代理人。几年前,戴某以某公司的名义与王某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王某为A项目工程提供砂、石子、水泥等材料,总价款以公司实际收货数量结算。
2023年3月,戴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声明,表明A项目由戴某个人自负盈亏。2023年7月,双方结算后,戴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出具了一份协议,并载明付款期限。同年11月份,戴某向该劳务公司出具了一份说明,载明A项目实为戴某以公司名义独自进行工程作业,并约定了相关责任。后因戴某迟迟未支付货款,王某遂将某劳务公司及戴某一同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某劳务公司称戴某是借用公司名义与王某签订合同,债务与公司无关,合同上公章与公司公章不一致。经法院审理,某劳务公司明知戴某的代理行为且放任不管,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遂案件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某劳务公司向王某支付款项27万元及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某劳务公司知晓戴某借用其公司名义与王某签订合同的事实,且对戴某借用公司名义一事主观上有放任的意思表示。因此,戴某以公司名义与王某签订的销售合同表明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行为人与被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关系,但客观上存在使善意和诚信相对人杠杆配资公司网站,对行为人有代理人的事由均源于本人的明示或默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过失行为。本案中,某劳务公司默许戴某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因此公司应当对王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劳务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其和戴某的内部协议向其追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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